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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1 章

    锦衣玉食 作者:妖熊

    第 1 章

    ☆、锦衣玉食 中国古代家庭财产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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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看多次xìng析产方式。

    古人早婚早育兼之多妾,儿子多,首尾年龄相差大,前边的已娶妻生子的儿子先分一份自立门户,次子、幼子随其结婚依次分出,父母死后才彻底分清。对每个儿子来说总共分两次,即成婚后和父母去世后,或可称“二次xìng析产”;对家庭来说,则析产次数为儿子数+1,通常称之为“多次xìng析产”方式。

    每个儿子第一次分的数量都小于预计分清时的平均数,一般是平均数的2/3左右,留下的部分父母使用,父母死后再分清。清朝张英《恒产琐言》中记其参与的分家过程是:“先大夫戊子年析产,予得三百五十余亩。后甲辰年再析,予得一百五十亩”,就是典型的例子。初分(成婚后)与二分(父母亡后)相距16年,第一次分得平均数的2/3强。

    商鞅变法后,“家富子壮则出分”,即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汉代开始倡行忠孝,《礼记》所主张的“父母在,不敢私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得以提倡,父母在世时分家受到谴责,甚至从曹魏时开始“除异子之科”,即严禁父母在世时分家析产。《唐律疏议》卷12也规定父母、祖父母在世“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要处以“徒二年”的惩罚。按说为了不直接触犯风尚和法令,应当是通行一次xìng析产方式,不过,古代礼法不分,以倡导为主,不照此办理不一定治罪。有时可以不公开的析分,如前述唐代户口统计每户达9人,就是实际已分而入籍时仍按大家庭计所造成的。还有的借口“父母年高,怠于营生者,多将财产均给子孙”,父母主动同意,便不算违法了。这又给父母在世时分家析产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兄弟长成后各有妻子,大家生活在一起很难相处,如果不及时分开,关系往往更糟。宋人刘清之《戒子通录》卷5记一案例:

    (某人)家甚富而尤啬吝,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纳,锁而封之。昼则佩钥于身,夜则置钥于枕下。病甚,困绝不知,其子孙窃其钥开藏室,发箧笥,取其资财。其人复苏,即扪枕下,求钥不得,愤怨遂卒。其子孙不哭,相与争匿其财,遂至斗讼。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

    人心已贪婪如此,伦理说教已难济事,最好的办法是该分就分。不过,对大多数家庭来说矛盾激化不到这种程度,所以,多次xìng分家方式难普遍实行,比较通行的一直是一次xìng分家方式。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分家文书的有关问题。

    一次xìng分家时当场立分家文书,称分关、合同、阄书等;多次xìng分家要到最后一次分清时才立文书,内容与一次xìng分家所立完全相同。一般分家文书订立的程序是,先由舅父出面调停,在父母主持下均分成若干份,然后请族长出面主持,立文书,编以字号,当场拈阄、签押,诸子人手一份文从唐代始见具体样式记载(在敦煌文书中),元明以后多了起来。明代《云锦书笺》记当时的分家文书式样为:

    立分关兄弟某等,窃慕往哲之遗踪,岂宜分析?第人心不古,世事如棋,即yù勉强同居,尤恐反生嫌隙。是以兄弟合同共议,敬请尊长亲戚等,各将受分祖父及自己续置墓地、屋宇、田园、树林、财物、器用等项,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安分,照关管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今恐无凭,立阄书几纸一样,永为子孙存照。(rì期、签押)

    此件以兄弟们的口气为之,是父母已经去世。由“自己续置财物”可知此前已分过家,但未细分,为公平起见重新合在一起分清。所请“尊长”指本家族长辈,“亲戚”指兄弟们的舅父,这是历代通行的习俗。

    现存(收集到)的分家文书有两类:一类是民间使用过的实物,元代以前没有(只在敦煌文书中有几件唐后期的),明朝到清初极少,清末民国居多,但主要集中在皖南闽北地区,其他地区少,北方尤为稀少。另一类是族谱中保存的分家文书抄件,虽非原物,却是照原物实录的,也有相当价值。分布情况与前一类文书相同。

    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分家文书起始于什么时候,按常识推想,造纸技术普及以前不可能多;吐鲁番文书中有北朝时期的租佃契约,但此时分家是否使用文书,不见记载或实物。可以肯定的是,从唐代开始分家文书多了起来,并且有了通用的样式,规范化了。唐宋时期以及后来的田宅交易文书中都要写明田宅的来历,如果是分家时分得的要写上“祖上传来”之类的字样,还要交验分家文书,涉及田宅归属的官司通常也要呈验分家文书。所以人们都有保存分家文书习惯。但由于技术的原因,唐宋时期的分家文书很少能保存下来(除敦煌吐鲁番文书外),到明代以后保存下来的实物就多了。

    三、庶生子的继产权

    在古代的一妻多妾制家庭中,同父不同母的儿子也随生母的身份分成了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和私(jiān)生子,后三类又通称为庶生子。嫡庶之间的等级差别很大,尤其在继承权方面,不仅宗祧继承一直系于嫡长子,身份地位的继承(如族长、恩荫补官等)只限于嫡生子,庶生子皆无缘得预;在家产的继承方面,庶生子的继承权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变化过程。

    秦汉时期沿袭先秦习俗,庶生子的地位极为低下,还谈不上财产继承权。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观念大致依旧,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发生了一些变化。成书于北齐的颜之推的《颜氏家训#8226;后娶篇》说,江左即南朝“不讳庶孽”,与嫡生没有差别;而北齐即河北地区即“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南北风俗尚有不同,北方庶生子的地位仍然比较低。

    《唐律疏议》卷10和《宋刑统》卷12的析产令文中都规定“应分田地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只说“兄弟”没分嫡庶。按照古代令文的习惯,称“妻妾”时分正妻、姬妾,称“妇人”时则概指妻妾;同理,称嫡子、嗣子时分嫡庶,称“兄弟”时只从同一父亲所出的角度看,不从母亲的角度来区分了。有关案例也反映唐宋时期庶生子已有法定的继产权,《新唐书#8226;穆宁传》载唐中叶陕豸虎观察使卢岳之妻“分赀不及妾子,妾诉之”,即透露出这种信息:所谓“兄弟均分”已含庶子在内。

    在《吴中叶氏族谱#8226;宋世分书》所反映的嫡庶继承家产的情况中,也可以看出嫡庶一视同仁的事实:

    正室生叶椿(嫡,长子)得2份

    叶柏(嫡,次子,出赘)得0份

    叶桂(嫡,三子,亡,有子叶堂)得1份

    叶枢(嫡,七子)得1份

    侧室生叶槐(庶,四子)得1份

    叶榆(庶,五子)得1份

    叶梅(庶,六子,亡,有妻)得1份

    叶二十说“食封人身没之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所说的“承嫡者”大都是指长子,主祭的长子可以多得一份田产,作为发丧特别是rì后主持cāo办祭祀时的费用。至于给嫡长孙一小份家产,则流露出古人在传延家庭门户时候的一种特殊心态:从自己往下看,有了儿子还不放心,因为儿子主要是给自己养老的,有了第三代孙子的时候才有了真正传延下去了的感觉。嫡长孙是第三代的象征,祖父母自然应当有所表示了。袁采说“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常极其爱”,就有这个原因。

    分家以后弟兄们共同zhan有使用的最大宗的田产是墓田。墓田即家族墓地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田地,除安葬族人外,其收获物专门充作祭祀之用(包括祠堂的祭祀),所以又称作祭田。这类田地最初是家庭中的普通田地,在分家的时候专门留出来作为祭祀的费用;一旦作为墓田,便要一代一代整体传继下去,不许分割了。先是亲兄弟家庭共同zhan有和使用,年代久了逐渐为堂兄弟家庭占用,更远些的同姓家庭占用……由最初的家庭所有变成家族所有了。按照“五世而斩”的传统,通常的墓地只安葬五代以内的祖先,超过五代要另择墓地,所以墓田都不很大,而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按各家的贫富状况而定,但是不管多少都要留下一些作墓田用。

    五、亲兄弟家产纠纷的处理

    绝大多数家庭按“子壮则出分”的传统行事,习惯成自然,如袁采所说的,并不觉得分家析产与亲情孝悌有什么违碍。不过,父子兄弟由一家分成几家,从此各立门户,在分家的过程中人伦亲情禁不住地流露出来,亲热感叹一番。在历代的分家书中,并不像租佃或买卖契约那样简单干脆,直奔主题,而是在讲具体的分配方案等实质xìng的问题之前,先讲一通祖辈创业艰难、父子兄弟亲情友爱的大道理:“盖闻人之情义,山岳为期;兄弟之恩,劫石不替。……骨肉之厚,不可有分飞之愿。……已经三代,不乏儒风。……今则更过一代,情义同前。恐怕后代子孙,改心易意,谤说是非”,才决定分家;“夫以同胎共气,昆季情深,金枝玉叶,相美兄弟”,不得已才分开。且是“恐后无凭”才立文书为证,把互不信任的可能xìng的罪名推给了后代。在分家文书的最后都要嘱咐子孙,分家以后更要和睦友爱,不忘亲情。

    不论怎样设计,分家析产毕竟与血缘亲情相悖逆,而且不论分家析产的过程中还是后来买卖转让时,血缘亲情往往只是一层面纱,有的时候这层面纱显得那样单薄,可是人们总要千方百计地维护,不愿意撕破,反映出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人们的一种特定的矛盾心态:有财产利益,所以忍不住要分家析产,并且有沾光与吃亏的算盘在内心拨动;有血缘亲情,所以又在分家过程中始终进行着与过程行为本身相悖离的道德教化。就实际效果来看,伦理道德的教化并不能把所有的人都造就成高尚无私的人,至多只是促使人们知道一些高尚无私的道理,好与自身本能yu望所生发的恶习起个平衡作用。多数人都清楚,那些让子孙同居不分家的人虽能可敬,却是些不谙世事的冬烘;识时务的人不是要求同居或不要家产,而是该分就分,但要做到分而不争。司马光在家训中记载了很多分而不争的事例,特别赞同有人说的兄弟“亲戚争财为鄙之甚。……今分多共少,不至有乏,身死之后岂复见矣?”应当豁达些。但是按司马光的意思,该要还得要。对大多数凡夫俗子来说,能做到这一步也就可以了,介于高尚与鄙卑之间,也算是个没有突破道德底线的人了。

    尽管历代史书经常宣扬一些分家的时候不要或少要家产的典型,尽管在分家过程中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方式进行亲情孝悌之类的说教,但分家析产毕竟是人生旅途中的一个极为特殊的场合,不仅标志着原来共同生活的大家庭的消失和各自小家庭的正式形成,也是认定财产所有权的关键时刻;一旦认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相互之间借用也要“亲兄弟明算账”了。在分家析产的场合最容易叫真走极端,原来积累的矛盾可能会爆发,也容易发生新的冲突,分家,也因此被称为“闹”分家。不过,涉及到分家析产诉讼的事情虽然经常有,多是在家族内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诉诸公堂的案子很少,并且因为当事人双方是亲骨肉,属于难断的“家务事”,所以不像一般案例那样简单地依法治之,经常用亲情感化的方式来解决。

    地方官对亲兄弟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案的审理是颇具人情味的,而且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统做法。东汉年间“有兄弟争财相讼,太守许荆曰:吾荷国重任,教化不行,咎在太守。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廷尉。兄弟感悔,各求受罪”,不再争执了。并且由此而影响了一地风气,“郡中多有不养父母、兄弟析产者,因此皆还供养者千余人”。北齐的苏琼为南清河太守,“有百姓易普明兄弟争田,各相援据,乃至百人。琼召普明兄弟谕之曰:天下难得者兄弟,易求者田地;假令得田地,失兄弟,心如何?因而下泪。诸证人莫不洒泣。普明兄弟叩头泣谢。时已分异十年,复还同住。”唐宋时期也是这样。唐代韩思彦以御史身份巡视川蜀时有个“成都富商,积财巨万,兄弟三人,分资不平争诉。长吏受其财贿,不决与夺。思彦推案数rì,令厨者奉rǔ自饮讫,以其余rǔ赐争财者。谓之曰:汝兄弟久禁当饥渴,可饮此rǔ。才遍,兄弟窃相语,遂号哭攀援,相咬肩膊,良久不解。但言曰:蛮夷不识孝义,恶妻儿离间以致是,侍御岂不以兄弟同母rǔ耶?复擗踊悲号不自胜,左右莫不流涕。请同居如初。”宋代雍丘有兄弟两人为家产打官司,很长时间解决不了,徐竞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把两个人关在了一起,“饬守者设一席,俾偕坐,卧食必共器。越旬rì乃感悟,相持以泣曰:令君教我至矣。愿自新,安敢计曲直!其后更以友相称,里闾化之,狱讼衰止”;徐竞解释说,把兄弟二人关在一起,他们“同匣rì久,情或亲密,解仇为和,亦息讼之一端也”。张洽任地方官的时候也有两个兄弟争家产,“洽谕之曰:讼于官,……冒法以求胜,孰与各守分以全手足之爱乎?辞气恳切,讼者感悟”,不再争了。……虽然都有些戏剧化和简单化,有的甚至像是传说,但是用相同的以情感化的方法来调解兄弟间的财产纠纷,却有其真实的历史背景。

    在实际案例的审断中,对亲兄弟分家析产的争执往往不分是非,抹平即可,宋代陈某在渭南当地方官的时候“民有兄弟争田者,吏常直其兄,而弟讼不已。君为往视其田,辨书券,而以田与弟。其兄谢曰:我悔,yù归弟以田者数矣,直惧笞而不敢耳。弟曰:我田故多,然耻以不直讼兄;今我直矣,愿以田与兄。兄弟相持恸哭拜而去……”即使是非明摆着,由于最终还是互相谦让了,官府也就不追究亏理违法的兄长的责任了。

    法律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古时候的这种“以情代法”的传统习惯与其说是愚昧,不如说是纯朴,我们的古人似乎本能地感觉到法律不一定总是又冷又硬的东西,也应该有一些人情味,特别是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就像刘克庄说的,“产业分析之不均,财物侵夺之无义,”当然是不对的;“然而人伦之爱,不可磨灭,若一一如常人究极,至于极尽,则又几于伤恩矣”;所以对这类兄弟之争“官司不当以法废恩,不yù尽情根究”才是明智的。这种方式在调解父子兄弟分家析产纠纷的时候,往往比法律判决更有效更实用,“凡泥于法而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可以说,“以情代法”在这种场合是一种睿智的选择。

    六、旁系血缘关系下的家产继承

    旁系指本家父子关系之外的其他支系,主要是兄弟们的儿子。由于女儿不能直接继承家产(详下讲),须沿男子单系继承,这个旁系便是本族近支的男子。这个层次的继承过程比较复杂,有特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家族和官府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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