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 2 章
锦衣玉食 作者:妖熊
第 2 章
1.立嗣继产方式
在无子女或有女儿但不招赘的家庭中,为了不使门户灭绝,常采取过继他人之子为己子的办法,把另一男子招到自家门下,使之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权利,也担负起与亲生儿子相同的义务。这种方式用社会学的术语讲,是把非生物xìng的父子关系变为社会xìng的父子关系,或对生物xìng生殖进行社会xìngcāo作,或称拟制血亲;史书上称为立嗣,民间俗称过继,或以“螟蛉”代之。
先秦时期立嗣的原意是继绝,为祭祀而立,并且只能大宗立,小宗不得立;为继产和继立一般家庭门户的过继称为立养子,大宗、小宗都可以立。秦汉以后宗法制不再像先秦那样严格,为祭祀而立嗣已不重要,大都是为养老送终、继立小家庭门户而立了。这时仍称立嗣,实际上是把原来的立嗣和立养子合二为一了。
立嗣原则上由立嗣人即户绝之家的家长自主选择,但要经过族人的同意,这便有了选择范围的限定。大都是在两个方向上选择:一是本家族中昭穆相当的侄儿;一是女儿或姐妹的儿子即外孙或外甥。以本家侄儿为先,本家侄儿又以亲疏为序,先立胞侄(亲兄弟之子)、次为堂侄(堂兄弟之子,即同一祖父的孙子),再就是族侄(本家族较远的侄儿),并且要按血缘关系开列“宗枝图”,排列顺序,按顺序选立称为“应继”,打破顺序按个人喜好选立叫做“爱继”。没有道理的违背顺序的选立,尤其是立了毫无关系的外姓人,既是悖礼也是犯罪。按唐律规定,“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以防混淆血缘关系。
立嗣要由族中长者主持(含代表家族承认之意),并订立文约,写明立嗣原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押字为据。监证人要起负责监督的作用:族中他人不得干预嗣子继产,被立之人不能随意回原籍,立嗣之家也不能随意解除立嗣关系。族中子弟往往因嗣子独占户绝之家的财产,影响了自己潜在的继承权而干预立嗣;就被立嗣人来说,没有直系血缘亲情,主要是为财产而来,常有继产以后不尽义务的情况发生。所以,需要对双方进行监督约束。
在立嗣方面有两个特殊情况。
一是名义收养。不改姓,也不到养父家住,没有具体的权力和义务,只是名义上过继给某个人,民间称认“干亲”。最初是为迷信保xìng命,把婴儿“过继”给一个有名望地位而且“命硬”的人,以保安全。对方也高兴,因为这是对其能力的承认。后来发展成拉关系的手段了。这种认“干亲”方式变成拉关系的手段之后,多在上层官僚之间流行,往往成为“连姻”的前奏。唐朝后期宦官滥收“假子”,也属于这一类。
二是兼祧制度。当亲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儿子时,此子也可以被过继,同时作为亲生父亲和叔(伯)的儿子,在两处娶两房妻子,到两处轮流居住,两个妻子生的儿子分别继承各自爷爷的家产。山东曲阜孔府一案例记载:
缘刘信与刘侃系同父异母兄弟,刘信等之父刘克法一支两祧。先娶妻王氏,承祧本支;嗣娶妻李氏,承祧伊伯刘芷一支,分居各度。王氏生子刘信,李氏生子刘侃。刘克法故后,嘉庆二年刘信、刘侃之祖母张氏邀同亲族,将祖遗产业分析,各管各业……
这种方式最初不允许,明清时期才合法化了;近代以后尤其现代由于牵涉到一夫一妻制的问题,又不允许了。这种特殊的立嗣方式只存在于明后期和清朝前中期。
2.遗嘱立嗣继产方式
遗嘱继产方式在我国出现很早,汉代沛郡某富人死前“呼族人为遗书,悉令以财属女,唯遗一剑与儿”,即遗嘱继产之例。遗嘱又称遗令、先令,当时都是零散事例,到唐代多了起来,并首次见诸律令规定了。《唐令》在规定户绝财产处置法之后说“若亡人在rì,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表明首先尊重死者的遗愿,无遗嘱时才按律令处理。只是把遗嘱继产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户绝之家,一般有正式继承人的家庭不用此法;并且按习惯只能遗嘱给本族子弟或女婿,不能给毫无干系之人,不像近现代西方那样是“绝对遗嘱zì yóu”,可以说是受传统礼法限制着的“相对zì yóu”的遗嘱。
在特殊需要时遗嘱也可以在有子嗣之家使用。上引汉代沛郡富人本来有一庶生子,却遗嘱给女儿了。清代有个案例说,岳父托女婿照顾幼子,安排家产时在遗嘱文书上做了手脚:幼儿名“张一非”,大名“张一”,遗书写道“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这句话不同的断句可以读出两个相反的意思:
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女婿理解的意思)
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岳父的意思)
表面上是排除儿子给女婿,实际是骗女婿,把家产留给了儿子。这些近乎传奇的案例实际说明这样一种事实:有法定继承人的家庭不能随意把家产遗嘱给他人。
我国古代的遗嘱有三种形式:一是口头遗嘱,即临终前当着有关人的面,口头嘱咐一下家产的归属。二是书面遗嘱,包括自,有固定格式,写名原因、当事人、财产种类数目、权利与义务等,并要押字签章。三是家训中的遗嘱,古人常在晚年写家训传子孙,讲述行身、治家和处世之道,其中常有家产处置的内容,如不许析分、给女儿若干等等,家人都能遵守,故也应视为遗嘱之一种。三种形式中以书面遗嘱为主,兹引述唐代敦煌文书中的一件遗嘱文书式样:
某尊身染患疾,已经累旬,种种医疗,未蒙神威。今□醒素之时,对兄弟子侄诸亲等遗嘱。房资产业庄园舍宅,一一各交分数,例名如下:
……
生居杯幻,处在凡流,今复苦疾缠身,晨昏不觉,准能报答因缘。房资贫薄,遗嘱轻微,用表单心,情□纳受。准前支给,恐有争论,盟(冥)路之间,故勒斯契,用为后凭。×年月rì遗书
民间继产遗嘱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道必备手续。一是族人的认可,并由族长签押。因为户绝财产如不遗嘱,按习俗和律令规定当归近亲,遗嘱与某一个人时等于剥夺了他人的潜在的继承权,所以族人的认可非常重要。二是要由官府盖印备案(通常是家产较多时),以使遗嘱具有合法xìng。一旦出现变故,便可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使用。由于遗嘱引起的纠纷比一般继产方式多,族人的认可、官府的承认都很有必要。唐宋遗嘱令文中都有“证验分明”一语作为履行遗嘱的前提,即是针对遗嘱常有真假之争的情况而规定的。
就遗嘱继产的xìng质来看,西方近代的遗嘱继产是私有权强化、神圣化的产物,表明财产所有者在死后都有控制其财产的权力。我国古代则不是这样,而是传统的家庭观念的产物。遗嘱大都是户绝之家才立,并且常与立嗣合在一起,表明继产只是给被立嗣人的一种交换条件,令其继立门户才是目的。尤其是大都把家产遗嘱给侄儿,等于一种特定的“立嗣”方式。我国古人的继产遗嘱体现的是对家庭门户“终极关怀”的情感。
最后说一下户绝财产的处理。
没有亲生儿子、不招婿、不立嗣,也没有遗嘱的户绝之家,遗产一由本家族处理,但必须按有关律令处理。《唐令》中有户绝财产处置法:
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将营葬事及功德之外,余并与女。无女均入已次近亲。
一般这种户绝之家都比较贫穷,但也有少数富户,所以有时规定只可全部给与未嫁之女。如要给出嫁女或本家近亲,遗产总额不得过1500贯,“余财并入官”,由官府出卖。官府出卖当然也优先卖与本家近亲。官府既要介入户绝财产的分配,又不让这些财产流出本家族,以符合古人财产家庭家族共有的传统心态。即使外人想买,也须先让与亲邻,历代习俗如此,法令也有规定(详第书中大讲孝悌友爱,同时又斤斤计较地平分家产,特别是发生纠纷的时候父子兄弟相互争执的情形,就会明白在古代人们的心目中说是说,做是做,把这两者分得很清楚。孝敬和服从是基于血缘亲情和伦理教化而形成的,属于观念方面的东西,不能理解为家产的所有权。
这主要是就rì常生产生活而言的。在分家这个集中体现家产所有权形式的场合,尽管是由作为家长的父亲或祖父给儿孙们分家,安排家产的归属,但他们并不能凭个人的意愿安排,必须按照习俗和律令的规定来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有亲生儿孙不能使用遗嘱之类的方式把家产给了别人,也不能给了自己中意的某一个儿孙,剥夺其他儿孙的继承权;必须在所有的儿孙中平分,不能偏袒某个人。与分家相关的很多律令,揣其初衷,似乎都有限制家长权力的用意。分不分家、什么时候分还可以商量,如果分家就必须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否则就是违法;换句话说,家长也没有权力更改这套约定俗成、又为法令所规定了的方式。
在没有亲生儿子、有女无儿或无儿无女的家庭中的女儿招赘婿、遗嘱继承以及立嗣继承等方式,与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一样,也是让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借助家产传承的过程把家庭门户延续下去。并且在这些补充方式中更直接地体现出了家产的特xìng:不是普通的单纯的财产,是与家庭门户连在一起的。
第五讲妇女的家产继承权
讲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不能不提到妇女地位问题;讲妇女地位问题,又应当区别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妇女的家庭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子相比确实是低的,但家庭地位却不能这样说。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主要视其对家庭的贡献而定,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颜之推《颜氏家训》说南北朝时候“江东妇女,略无交游。……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河北人事,多由内政”;“河北妇人织组绸之事,黼黻、锦绣、绮罗之工,大优于江东也”。《花木兰》中的“谁说女子不如男”,也是以此时此地为背景的。这是由于北方妇女在家务中能干,起作用大,所以地位高。吕思勉先生认为“北方妇女生利之力较强于南,故其地位亦优于南者”,也是依据在家庭中所起作用而定的。
这一讲主要分析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不是全面分析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但为了照应这个问题,在讲完正式内容以后用附录的形式简单提了一下,可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家产继承权首先是个法律概念,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继产方式主要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人们习惯遵循的礼,不可能全部体现在法上;决定家产继承方式的不只是社会xìng的需要,还有人伦感情的因素;因此,不能仅仅以找到法律依据者才认定为权力,应该把实际存在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各种机会和方式都视为继产权的体现。这些实际存在的机会和方式大都表现的比较间接。
以下就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方面来考察。
一、在娘家的间接继承
我国古代所通行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与欧洲、rì本的长子继承制一样,都是男子单系继承。但这是基于家庭延续的社会xìng需要,并不完全符合人的自然xìng情。本来,女儿和儿子的血缘关系相同,继承时应当男女双系机会均等;为了通过家产的传继来保证家庭门户的延续,只能采取单系继承的方式。在一般的个体小家庭中,儿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父母和继立门户等义务,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把继产权限定在男系一方。同时,从家庭感情结构上讲,父母不可能只顾儿子,无视女儿的利益,男子的单系继承也就不可能是绝对的惟一的,结果只能是“单系偏重”。事实上,古时候只是在宗祧继承方面严格限于嫡长子一人,余子和女儿不得参与;家产的继承则宽松一些,不仅由诸子均分,同时对女儿也不是绝对排斥,留下了一些“间接”继承家产的机会和方式。
1.奁产陪嫁
奁是古代妇女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送女儿出嫁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获取陪嫁奁产,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的方式。
据唐代的婚帖来看,奁产中有rì用衣物、首饰,也有随嫁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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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嗣继产方式
在无子女或有女儿但不招赘的家庭中,为了不使门户灭绝,常采取过继他人之子为己子的办法,把另一男子招到自家门下,使之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权利,也担负起与亲生儿子相同的义务。这种方式用社会学的术语讲,是把非生物xìng的父子关系变为社会xìng的父子关系,或对生物xìng生殖进行社会xìngcāo作,或称拟制血亲;史书上称为立嗣,民间俗称过继,或以“螟蛉”代之。
先秦时期立嗣的原意是继绝,为祭祀而立,并且只能大宗立,小宗不得立;为继产和继立一般家庭门户的过继称为立养子,大宗、小宗都可以立。秦汉以后宗法制不再像先秦那样严格,为祭祀而立嗣已不重要,大都是为养老送终、继立小家庭门户而立了。这时仍称立嗣,实际上是把原来的立嗣和立养子合二为一了。
立嗣原则上由立嗣人即户绝之家的家长自主选择,但要经过族人的同意,这便有了选择范围的限定。大都是在两个方向上选择:一是本家族中昭穆相当的侄儿;一是女儿或姐妹的儿子即外孙或外甥。以本家侄儿为先,本家侄儿又以亲疏为序,先立胞侄(亲兄弟之子)、次为堂侄(堂兄弟之子,即同一祖父的孙子),再就是族侄(本家族较远的侄儿),并且要按血缘关系开列“宗枝图”,排列顺序,按顺序选立称为“应继”,打破顺序按个人喜好选立叫做“爱继”。没有道理的违背顺序的选立,尤其是立了毫无关系的外姓人,既是悖礼也是犯罪。按唐律规定,“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以防混淆血缘关系。
立嗣要由族中长者主持(含代表家族承认之意),并订立文约,写明立嗣原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押字为据。监证人要起负责监督的作用:族中他人不得干预嗣子继产,被立之人不能随意回原籍,立嗣之家也不能随意解除立嗣关系。族中子弟往往因嗣子独占户绝之家的财产,影响了自己潜在的继承权而干预立嗣;就被立嗣人来说,没有直系血缘亲情,主要是为财产而来,常有继产以后不尽义务的情况发生。所以,需要对双方进行监督约束。
在立嗣方面有两个特殊情况。
一是名义收养。不改姓,也不到养父家住,没有具体的权力和义务,只是名义上过继给某个人,民间称认“干亲”。最初是为迷信保xìng命,把婴儿“过继”给一个有名望地位而且“命硬”的人,以保安全。对方也高兴,因为这是对其能力的承认。后来发展成拉关系的手段了。这种认“干亲”方式变成拉关系的手段之后,多在上层官僚之间流行,往往成为“连姻”的前奏。唐朝后期宦官滥收“假子”,也属于这一类。
二是兼祧制度。当亲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儿子时,此子也可以被过继,同时作为亲生父亲和叔(伯)的儿子,在两处娶两房妻子,到两处轮流居住,两个妻子生的儿子分别继承各自爷爷的家产。山东曲阜孔府一案例记载:
缘刘信与刘侃系同父异母兄弟,刘信等之父刘克法一支两祧。先娶妻王氏,承祧本支;嗣娶妻李氏,承祧伊伯刘芷一支,分居各度。王氏生子刘信,李氏生子刘侃。刘克法故后,嘉庆二年刘信、刘侃之祖母张氏邀同亲族,将祖遗产业分析,各管各业……
这种方式最初不允许,明清时期才合法化了;近代以后尤其现代由于牵涉到一夫一妻制的问题,又不允许了。这种特殊的立嗣方式只存在于明后期和清朝前中期。
2.遗嘱立嗣继产方式
遗嘱继产方式在我国出现很早,汉代沛郡某富人死前“呼族人为遗书,悉令以财属女,唯遗一剑与儿”,即遗嘱继产之例。遗嘱又称遗令、先令,当时都是零散事例,到唐代多了起来,并首次见诸律令规定了。《唐令》在规定户绝财产处置法之后说“若亡人在rì,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表明首先尊重死者的遗愿,无遗嘱时才按律令处理。只是把遗嘱继产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户绝之家,一般有正式继承人的家庭不用此法;并且按习惯只能遗嘱给本族子弟或女婿,不能给毫无干系之人,不像近现代西方那样是“绝对遗嘱zì yóu”,可以说是受传统礼法限制着的“相对zì yóu”的遗嘱。
在特殊需要时遗嘱也可以在有子嗣之家使用。上引汉代沛郡富人本来有一庶生子,却遗嘱给女儿了。清代有个案例说,岳父托女婿照顾幼子,安排家产时在遗嘱文书上做了手脚:幼儿名“张一非”,大名“张一”,遗书写道“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这句话不同的断句可以读出两个相反的意思:
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女婿理解的意思)
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岳父的意思)
表面上是排除儿子给女婿,实际是骗女婿,把家产留给了儿子。这些近乎传奇的案例实际说明这样一种事实:有法定继承人的家庭不能随意把家产遗嘱给他人。
我国古代的遗嘱有三种形式:一是口头遗嘱,即临终前当着有关人的面,口头嘱咐一下家产的归属。二是书面遗嘱,包括自,有固定格式,写名原因、当事人、财产种类数目、权利与义务等,并要押字签章。三是家训中的遗嘱,古人常在晚年写家训传子孙,讲述行身、治家和处世之道,其中常有家产处置的内容,如不许析分、给女儿若干等等,家人都能遵守,故也应视为遗嘱之一种。三种形式中以书面遗嘱为主,兹引述唐代敦煌文书中的一件遗嘱文书式样:
某尊身染患疾,已经累旬,种种医疗,未蒙神威。今□醒素之时,对兄弟子侄诸亲等遗嘱。房资产业庄园舍宅,一一各交分数,例名如下:
……
生居杯幻,处在凡流,今复苦疾缠身,晨昏不觉,准能报答因缘。房资贫薄,遗嘱轻微,用表单心,情□纳受。准前支给,恐有争论,盟(冥)路之间,故勒斯契,用为后凭。×年月rì遗书
民间继产遗嘱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道必备手续。一是族人的认可,并由族长签押。因为户绝财产如不遗嘱,按习俗和律令规定当归近亲,遗嘱与某一个人时等于剥夺了他人的潜在的继承权,所以族人的认可非常重要。二是要由官府盖印备案(通常是家产较多时),以使遗嘱具有合法xìng。一旦出现变故,便可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使用。由于遗嘱引起的纠纷比一般继产方式多,族人的认可、官府的承认都很有必要。唐宋遗嘱令文中都有“证验分明”一语作为履行遗嘱的前提,即是针对遗嘱常有真假之争的情况而规定的。
就遗嘱继产的xìng质来看,西方近代的遗嘱继产是私有权强化、神圣化的产物,表明财产所有者在死后都有控制其财产的权力。我国古代则不是这样,而是传统的家庭观念的产物。遗嘱大都是户绝之家才立,并且常与立嗣合在一起,表明继产只是给被立嗣人的一种交换条件,令其继立门户才是目的。尤其是大都把家产遗嘱给侄儿,等于一种特定的“立嗣”方式。我国古人的继产遗嘱体现的是对家庭门户“终极关怀”的情感。
最后说一下户绝财产的处理。
没有亲生儿子、不招婿、不立嗣,也没有遗嘱的户绝之家,遗产一由本家族处理,但必须按有关律令处理。《唐令》中有户绝财产处置法:
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将营葬事及功德之外,余并与女。无女均入已次近亲。
一般这种户绝之家都比较贫穷,但也有少数富户,所以有时规定只可全部给与未嫁之女。如要给出嫁女或本家近亲,遗产总额不得过1500贯,“余财并入官”,由官府出卖。官府出卖当然也优先卖与本家近亲。官府既要介入户绝财产的分配,又不让这些财产流出本家族,以符合古人财产家庭家族共有的传统心态。即使外人想买,也须先让与亲邻,历代习俗如此,法令也有规定(详第书中大讲孝悌友爱,同时又斤斤计较地平分家产,特别是发生纠纷的时候父子兄弟相互争执的情形,就会明白在古代人们的心目中说是说,做是做,把这两者分得很清楚。孝敬和服从是基于血缘亲情和伦理教化而形成的,属于观念方面的东西,不能理解为家产的所有权。
这主要是就rì常生产生活而言的。在分家这个集中体现家产所有权形式的场合,尽管是由作为家长的父亲或祖父给儿孙们分家,安排家产的归属,但他们并不能凭个人的意愿安排,必须按照习俗和律令的规定来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有亲生儿孙不能使用遗嘱之类的方式把家产给了别人,也不能给了自己中意的某一个儿孙,剥夺其他儿孙的继承权;必须在所有的儿孙中平分,不能偏袒某个人。与分家相关的很多律令,揣其初衷,似乎都有限制家长权力的用意。分不分家、什么时候分还可以商量,如果分家就必须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否则就是违法;换句话说,家长也没有权力更改这套约定俗成、又为法令所规定了的方式。
在没有亲生儿子、有女无儿或无儿无女的家庭中的女儿招赘婿、遗嘱继承以及立嗣继承等方式,与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一样,也是让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借助家产传承的过程把家庭门户延续下去。并且在这些补充方式中更直接地体现出了家产的特xìng:不是普通的单纯的财产,是与家庭门户连在一起的。
第五讲妇女的家产继承权
讲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不能不提到妇女地位问题;讲妇女地位问题,又应当区别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妇女的家庭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子相比确实是低的,但家庭地位却不能这样说。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主要视其对家庭的贡献而定,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颜之推《颜氏家训》说南北朝时候“江东妇女,略无交游。……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河北人事,多由内政”;“河北妇人织组绸之事,黼黻、锦绣、绮罗之工,大优于江东也”。《花木兰》中的“谁说女子不如男”,也是以此时此地为背景的。这是由于北方妇女在家务中能干,起作用大,所以地位高。吕思勉先生认为“北方妇女生利之力较强于南,故其地位亦优于南者”,也是依据在家庭中所起作用而定的。
这一讲主要分析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不是全面分析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但为了照应这个问题,在讲完正式内容以后用附录的形式简单提了一下,可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家产继承权首先是个法律概念,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继产方式主要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人们习惯遵循的礼,不可能全部体现在法上;决定家产继承方式的不只是社会xìng的需要,还有人伦感情的因素;因此,不能仅仅以找到法律依据者才认定为权力,应该把实际存在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各种机会和方式都视为继产权的体现。这些实际存在的机会和方式大都表现的比较间接。
以下就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方面来考察。
一、在娘家的间接继承
我国古代所通行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与欧洲、rì本的长子继承制一样,都是男子单系继承。但这是基于家庭延续的社会xìng需要,并不完全符合人的自然xìng情。本来,女儿和儿子的血缘关系相同,继承时应当男女双系机会均等;为了通过家产的传继来保证家庭门户的延续,只能采取单系继承的方式。在一般的个体小家庭中,儿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父母和继立门户等义务,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把继产权限定在男系一方。同时,从家庭感情结构上讲,父母不可能只顾儿子,无视女儿的利益,男子的单系继承也就不可能是绝对的惟一的,结果只能是“单系偏重”。事实上,古时候只是在宗祧继承方面严格限于嫡长子一人,余子和女儿不得参与;家产的继承则宽松一些,不仅由诸子均分,同时对女儿也不是绝对排斥,留下了一些“间接”继承家产的机会和方式。
1.奁产陪嫁
奁是古代妇女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送女儿出嫁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获取陪嫁奁产,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的方式。
据唐代的婚帖来看,奁产中有rì用衣物、首饰,也有随嫁田地:
第 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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